拟修订哪些?民政部公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导读:
继5月20日公布《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征求意见之后,6月5日,民政部公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5日。
对比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本次修订内容改动幅度较大。主要修订内容涉及:明确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条件、完善公开募捐资格退出制度、细化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要求、优化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规范合作开展公开募捐行为。
为便于大家直观了解此次修订具体内容,本文将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办法进行对比,对修订的内容进行了高亮标注(例:自行)。
此次修订,与各慈善组织进一步合规开展公开募捐工作密切相关,我们呼吁广大公益慈善界同仁踊跃参与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活动,进一步推动包含《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在内的《慈善法》配套规章向更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方向制定。
▲说明:本文主要内容来自民政部网站。您可以直接点击本文文末“阅读原文”进入征求意见页面,下载附件、提交意见建议。
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部起草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登录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点击首页上方导航栏“交流互动”,进入“征求意见”栏(或直接点击首页右下方“征求意见”栏),随后点击《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交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hjzc@mca.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6号民政部慈善事业促进司(邮政编码:1007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5日。
附件:
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关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展公开募捐。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对募得款物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其公开募捐活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一年的社会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监事能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且能够规范执行;
(五)能够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依法依章程开展慈善活动,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规定;
(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时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严格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内,申请时登记成立不满二年的除外;
(八)申请时未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一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
第六条 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一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民政部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核,并于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情况复杂的,民政部门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
第八条 慈善组织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丢失、严重损毁的,应当及时报告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进行补办。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盗用或者冒用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九条 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其他非营利组织,凭法人登记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六个月内,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换发新的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有效期到期时未申请换发的,其公开募捐资格自动终止。公开募捐资格终止后,慈善组织再次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一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预期募集款物数额、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募捐方案应当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
募捐方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捐目的应当符合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公开募捐活动的名称应当与支持的慈善项目相关;
(二)公开募捐活动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有特殊需要的,一般不超过慈善组织决策机构本届任期时限,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公开募捐活动的负责人应当是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应当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五)预期募集款物数额与本组织管理服务能力、善款管理水平、项目执行方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受益人范围、预期数量和筛选方式;
(七)募得款物用途应当符合受益人的需要,并制定募得款物使用计划;
(八)募捐成本应当遵循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不得向受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等转嫁募捐成本;
(九)剩余财产应当全部用于本组织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募捐方案报送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涉及合作募捐的,还应当提供对合作方的评估报告和合作协议。合作方为组织的,还应当提供其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作方为个人的,还应当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个人征信报告。材料齐备的,民政部门应当即时受理,十日内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应当即时告知慈善组织,慈善组织应当在五日内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补齐或者撤回备案材料。慈善组织发布的公开募捐活动名称等信息应当与备案的募捐方案载明的信息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慈善组织开展的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单独备案,不得在已备案的公开募捐活动下设立子活动开展募捐。
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应当将募捐方案及补正事项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本组织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形成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决策审批文件;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做好详细的款物签收或者服务记录台账,妥善保管相关凭证资料,方便有关部门和募捐对象查阅。
第十六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十七条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查询等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提供服务,不得向其收费,不得通过第三方收取新媒体运营费等方式变相收费,不得在公开募捐信息页面插入商业广告和商业活动链接。
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发现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涉嫌违反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举报并移交问题线索和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基于慈善目的并承担法律责任。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包括合作方信用信息及社会评价情况,实现募捐目的的专业资质能力情况,与受益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等。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与合作方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合作项目名称、募捐目的、合作起止时间、公开募捐方式、募得款物管理使用计划、合作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方式等。解除合作协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确认。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负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通过培训、督导、评估、审计等方式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慈善组织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涉及自然人的,慈善组织有责任保护受益人的人格尊严和个人信息不受侵害。
慈善组织为急难救助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合理确定救助标准,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第二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召开理事会进行审议,报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募得捐赠财产支持的慈善项目涉及发放物资和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购物资和服务,有关物资和服务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涉及发放物资的慈善项目,应当确保采购、配送、签收等环节合法、合规、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通过公开募捐活动募集、管理和使用慈善财产的全过程进行信息公开,包括合作方信息,以及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的情况。
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募捐情况。
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详细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由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纳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慈善组织被依法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公开募捐资格证书逾期的,应当立即停止公开募捐活动,已通过公开募捐活动获得的慈善财产应当继续按照备案的募捐方案执行,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民政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向社会公告。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被吊销的,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四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
(三)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
(四)开展公开募捐未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五)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开募捐方案范本等格式文本,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公开募捐的非营利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2016年8月31日民政部发布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慈善法完善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相关规定。
修订《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的具体举措,是总结提炼实践经验,细化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相关条件、程序、要求,引导、规范慈善组织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促进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修订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共27条,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条件。根据新修改的慈善法,放宽了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时限要求。同时,将慈善法和相关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条件要求整合纳入相关条款,重点突出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内部管理制度的规范性和慈善组织运作的合规性。
二是完善公开募捐资格退出制度。设置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有效期,有效期到期前六个月可直接换证,到期不申请换发的,其公开募捐资格自动终止,为慈善组织自愿退出提供了渠道。新修改的慈善法增设了吊销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对违规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建立了强制退出机制。《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慈善组织退出公开募捐资格后慈善财产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细化公开募捐方案备案要求。结合地方实践经验,细化了公开募捐方案的备案内容和具体要求,推动慈善组织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方便募捐对象、社会公众、有关部门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的监督。
四是优化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明确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不得向慈善组织收费或者变相收费。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发现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涉嫌违反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举报。
五是规范合作开展公开募捐行为。要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善款募集、管理、使用的全过程负责。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要细化募捐合作协议内容,通过评估、审计等手段加强对募捐合作方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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